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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长期隐匿行踪”!中纪委通报干部落马再现新词儿

2017-08-15 唐嘉艺 网连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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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从政以来,没有卖过官。现在没有,过去也没有,将来也不会有。如果谁发现我卖官了,请向上级反映,欢迎大家监督……”


言犹在耳,但是说话的人却已落马,并被开除党籍、取消退休待遇。


这个说话人叫胡福绵,曾任齐齐哈尔市委常委、组织部部长,5年前退休。据媒体报道,任职期间,他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廉政宣言。


然而,据纪委审查,胡福绵违反政治纪律,长期隐匿行踪,脱离组织并转移违纪所得,对抗组织审查。


违反组织纪律,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。


违反廉洁纪律,收受礼金,搞权色交易、钱色交易,违规从事营利活动;违反工作纪律,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。


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、索取财物,涉嫌犯罪。


其中,“长期隐匿行踪”是首次出现在纪委的通报中


今年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和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,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。这在本质上,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对党忠诚,说老实话、办老实事、做老实人,如实向组织请示和报告情况。


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,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,就是对组织不忠诚、不老实,就要严肃处理。对于“长期隐匿行踪”“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”的胡福绵,组织给出了“纪律意识淡薄,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”的评价,决定给予胡福绵开除党籍处分,取消退休待遇。


小编提醒,以下是红线,踩不得···

            

      

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


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,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,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。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、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一律严肃查处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
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,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、重要事项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  

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    

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


第五条 经认定,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,情节较轻的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作出检查、限期改正等处理;情节较重的,应当给予诫勉、取消考察对象(后备干部人选)资格、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。


经认定,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诫勉、取消考察对象(后备干部人选)资格、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免职、降职等处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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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编 | 徐冬儿    编辑 | 邓梦琪(实习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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